据“平安泰州”消息,9月26日10时许,江苏泰州市接报:海陵区财富广场大楼外侧某广告灯箱内发现一具尸体。接报后,泰州、海陵两级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,开展现场勘查、法医勘验、视频追踪和走访调查等工作。经调查,死者为女性,符合高坠死亡特征,初步排除他杀。目前,死者身份的认定和死因的调查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。
这里要回答的是网友的疑问,排除他杀?怎么排除的?有科学依据吗?
从高空坠落”死的,那么我们讨论案件性质就可以分三种情况了:第一种情况——他自己跳楼的,或者失足掉下去的,属于自杀事件或意外事件。第二种情况——他没有失去行动能力(是清醒的)状态下被人推下去的,属于他杀案件。第三种情况——他在失去了行动能力(比如昏迷)状态下被人丢下去的,属于他杀案件。好了,下面开始讨论。
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比较:如果一个人的高坠死是因为自杀,那么很多时候在他的生前住处会找到线索(遗书等)如果一个人的高坠死是失足落下导致,那就要根据现场来判断,坠楼处是否容易跌落,痕迹是否说得通,必要的时候要通过模拟来观察。如果一个人的高坠死是清醒的时候被人推下去的,那么又可以分两种情况了:
死者反抗了受害者发现对方要置之于死地,想要把自己推下楼,那一定会发生肢体上的冲突,很可能会在死者身上留下除了高坠伤以外的其它人为伤(抵抗伤),除此以外现场还会留下打斗的痕迹,这就是最关键的区别。死者没有反抗受害人被推下了楼,而且是在清醒状态下被推下了楼,没有抵抗伤,说实话,这种情况属于最难的一种情况,能够起到帮助作用的一般只有监控、目击证人、现场勘查(特别是足迹等痕迹)。
这种情况虽然困难,但也可以从侧面说明死者对凶手十分放心,放心到自己站在容易坠楼的地方仰望大地,把凶手留在自己身后,两者一定有十分紧密的联系,熟人作案的概率极大,且死者的死可以带给他某种利益满足(物质利益、情感需求等)。除此外,死者也可能是被凶手胁迫跳楼的,这种情况容易在死者脖子上出现威逼伤,重点还是现场勘查,当现场出现不只死着一个人的足迹,而且这种陌生人足迹还和死者足迹很靠近的时候就必须注意了。
那如何寻找高坠的原因呢?司法鉴定也许能在迷茫中给出方向。如果为意外摔落,死者在窗户边缘停留的时间非常短,身体与衣物也只有与窗户相近高度的部位有与窗户刮蹭的痕迹。另外由于求生的欲望,摔落时双手会本能去抓能抓到的物体,因此双手与指甲多会有刮擦伤与附着物。
意外摔落时,身体基本没有水平速度,高坠轨迹为挨着窗户边缘直线下坠,摔落于窗户外缘垂直投影于地面不远处,即高坠的起点与落点连线与高坠起点处的竖直方向的夹角很小。
如果为自杀,在坠落起点处可能会有蹬踏痕迹,死者会有一个主动爬上窗户的过程,特征为坠落起点处有攀爬或踩踏痕迹:重点看遗留的手印或鞋印的方向,若指尖或脚尖方向朝外,说明有明显攀爬动作;在对应的手上或脚上有攀爬处的灰尘、石灰、铁锈等微量物证附着;攀爬接触过的墙体、窗户表面,还能提取到死者的生物学脱落组织。
由于死者是自杀,高坠时不会有自救本能动作发生,因此双手与指甲不会攀抓动作导致的刮擦痕,这与高坠过程与障碍物撞击痕有明显差别。自杀会伴有起跳或推离动作,从而给身体附加了一个水平速度,使身体坠落点与窗户外缘与地面的垂直投影有较远距离,即高坠的起点与落点连线与高坠起点处的竖直方向的夹角较大,一般大于15度。因此通过法医病理鉴定、痕迹鉴定、微量鉴定、DNA鉴定等综合技术鉴定下,就能判断出死者高坠是自杀还是意外,并给出具有司法效力的鉴定报告
高坠伤,又称“坠落伤”是属于机械性损伤的一种,之前阿一讲过了关于机械性锐器伤的种种形成形态与一些判断原则,而这期就来讲讲关于钝器伤,它是机械性损伤的特殊类型,本质上就是综合性钝性伤。高坠伤,字面意思就是在高处坠落造成的伤害,是一种常见的自杀手段和意外事故,也偶见于他杀或者高处抛尸,但是不多。
人体由一定的高度坠落,或以一定的速度与地面撞击,常因损伤严重而死亡。简单的说就是骨断筋折,摔得粉碎,脑浆崩裂。四肢会呈夸张的角度反方向扭曲,骨头基本粉碎性骨折,有些部位的碎骨会和钥匙串,手镯手机一样飞出很远。
在坠落高度较高的时候,头部如果撞击在平面可能会有大滩浓血脑浆扇形喷出,如果撞在台阶等尖角处,脑仁可能会整个磕出来,像个香瓜一样迸裂开来。而如果身体撞击到地面停放的车辆,车辆可能会比追尾还惨。
用法医学专业术语来说就是颅骨严重粉碎变形、脑组织重度挫裂,甚至外溢;多发性肋骨或四肢长骨骨折;多发性胸腹内脏破裂,甚至肢体横断等一些高坠伤常规现象。
像我们小时候看动画片,总能看到卡通人员在虚空中停留一瞬甚至是狂挣扎几下的场景,免不得会感觉到一些滑稽感,但这并不是真实的高坠场景。
而真实的高坠场景,可不是像游戏一样,人若是一旦脱离载体,受万有引力的影响,下落过程中重力势能转化成动能。接触地面的瞬间以微秒读数,砰地一声,人生就完结了,那些所谓的抽搐和挣扎,在坠落距离足够的情况几乎观察不到,当然如果所在的高度不高的话,还是可以救的。
高坠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,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、间接或震荡作用,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。典型的坠落时,躯干表面的损伤多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,另一侧可无损伤。其原因主要是皮肤肌肉等软组织可变形度较大,较骨骼和内脏的延展性更佳。
而在在高坠时,由于重心的作用头部可先着地,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,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。颅底发生间接骨折,耳、鼻、口出血,两眼睑皮下出血,呈青紫色,俗称熊猫眼,这种损伤必须要要和直接打击眼部造成的钝性损伤进行鉴别判断。
如果臀部先着地,由于传导作用,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。由于震荡作用,肝、肾、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。躯干侧身着地时,在接触地面的一侧,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、挫裂伤,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。
我见过从11楼,从5楼,从3楼掉下来的,都有共同的特点,但是也都有不一样的地方,所以必须具体案例具体分析。根据坠落地面的情况,根据坠落的姿态,根据坠落中途是否有阻挡,最终的表现都不一样。那个5楼掉落的全身好多骨折摸上去都是粉碎性的骨折了,脊柱断成了好几段。但是那个11楼的却只有双腿骨折,肋骨的骨折。原因就是,5楼的地面是水泥地而且推测是臀部、背部先着地,11楼的是小区里的花园绿地,双脚先着地。
因此,说了这么多的意思归结起来就是,法医如果想要得出最接近事实的回答,必须要参加现场勘查,如果没有参加,那也必须要得到现场勘查的资料。对死因的分析,对死亡过程的解答必须要结合具体现场的情况。至于,自杀他杀意外,看看尸体上是否有用高坠无法解释的损伤,比如用锐器将人捅伤再推下楼,那这个锐器伤一般就无法用高坠来解释,这时就要怀疑是否存在他杀的可能了,不过也要慎重,万一天台上只有一个人的痕迹呢,先割腕再跳楼呢?所以也要结合案情和现场。最终的结论就是,必须结合现场情况!